為減少「恐龍法官」,現行法官法有法官個案評鑑制度,讓當事人、犯罪被害人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,但沒有明確規範委任律師是否算當事人?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提案修正法官法,增訂當事人及犯罪被害人委任律師得以請求個案評鑑,以落實評鑑制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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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為洲指出,律師在訴訟過程的角色,性質上雖僅為當事人的代理人、辯護人,或者是犯罪被害人的告訴或自訴代理人,而非訴訟程序中的當事人,但律師依其專業及執業環境,較當事人更容易發現問題所在,精確提出應評青年成家貸款優惠房屋貸款 鑑事項,律師負有社會責任,沒工作可以貸款嗎 他主張應賦予律師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之權,以確保人民可接受公正審判。

現行法官評鑑制度,也被質疑評鑑委員公正獨立性不足。林為洲提案調整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結構,外部評鑑委員由4人增加為6人,召集委員由委員互選,並明訂每月開會一次,無議案時得不召開,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。另增訂評鑑委員於評鑑事件審議中,如已辦理受評鑑法官所承辦且繫屬中的案件,必須迴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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